33. 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B)乙得行使撤銷權
(C)乙得行使代位權
(D)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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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410), C(153), D(1891), E(0) #309508

詳解 (共 10 筆)

#280500
另外簡單的來看,所謂冤有頭債有主,這邊分別是甲、乙的債之關係和甲、丙的債之關係。
乙、丙間並無直接發生任何法律行為或債之發生,乙的權利受損害自然是找甲而不是找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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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86
此為一屋二賣
甲對乙為債務不履行(不動產所有權未移轉予乙),甲對善意之丙則為完成不動產交易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甲、丙間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有效。
乙只能對甲提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或待催告後不成解除契約並提出損害賠償

以上為個人小小見解…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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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865

17.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該屋出售於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乙對甲得主張: 
(A)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抵銷權 
(C)代位權 
(D)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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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90
不動產所有權為登記生效,所以乙就算占有使用仍未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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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41
不是善意…那這種我看就要找法官來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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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09
甲乙跟甲丙之間有關係,乙丙之間無任何關係。不好意思,借這個地方做個筆記,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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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70
不是善意,不就是串通虛偽意思表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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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99
那假如丙是事先知道 不是善意的話 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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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57

看錯了...是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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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8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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