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甲出售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甲又出售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乙
對丙主張權利的情形為何?
(A)得主張不當得利
(B)得行使撤銷權
(C)得行使代位權
(D)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62), C(23), D(525), E(0) #146074
統計: A(35), B(62), C(23), D(525), E(0) #146074
詳解 (共 8 筆)
#129103
首先 要先知道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是要在完成登記後才有所有權
不動產取得是要式行為 一定要書面登記
乙並沒有登記 只有交付並不能取得所有權
丙又是善意不知情之人 代表甲丙間並沒有共謀串通之意
乙就不能行使任何權利
頂多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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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68
換個解釋...
房屋轉讓需經登記才有效.[所有權]
甲沒設定給乙.乙僅為房屋佔有人[交付取得].
甲登記給丙..丙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聲請法院.取回佔有]
乙對丙..是沒有抗辯權.
但對甲..就有..[不當得利]之債權.
自己作筆記...如有錯誤..煩請各位高手不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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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53
不動產看登記
動產看交付
丙為善意不知情(依184第一項後段-憲故意)
所以乙無法對丙主張侵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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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70
關鍵字...交付..與...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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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70
乙和丙之間並沒有任何的權利義務,所以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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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99
誰可解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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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341
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可知「移轉登記」為取得A屋所有權之要件,乙僅取得A屋之占有,尚未取得所有權,丙方為A屋之所有權人。
丙為A屋之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之乙自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A屋,蓋因乙雖取得A屋之占有,然此占有乃基於買賣關係,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無法對甲以外之第三人主張,而無法對抗丙,乙僅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無法對丙主張任何權利。
丙為A屋之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之乙自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A屋,蓋因乙雖取得A屋之占有,然此占有乃基於買賣關係,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無法對甲以外之第三人主張,而無法對抗丙,乙僅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無法對丙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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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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