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受僱於 S 證券商,因違反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處以解除職務之處 分後,經由其好友推薦代表 H 公司執行籌設 E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經解除職務處分滿一年後即可
(B)無相關之禁止規定
(C)甲不得持有 H 公司之股份
(D)該項解除職務處分滿三年後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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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2), C(80), D(1699), E(0) #1778791

詳解 (共 3 筆)

#2957651
證券交易法 第53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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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198
若被處分,三年內不得擔任發起人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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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753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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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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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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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04807
未解鎖
發起人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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