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辦理之案件? (A)受損害人民請求宣告都市..-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8):
(A) 受損害人民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非屬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辦理之案件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B) 因違反食品衛生法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120 萬元罰鍰 (C) 因交通違規事件遭裁決(監理)機關裁處新臺幣 2,700 元罰鍰 (D)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處分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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