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有下列何種情形,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A)意圖自殺之人抗拒管束措施時
(B)命令靜坐示威群眾解散時
(C)逕行通知違序行為人到場時
(D)交通違規不服稽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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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0), B(16), C(29), D(48), E(0) #31460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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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n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n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n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n 虞時。n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n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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