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臺灣高等法院就院內書記官事務分配事項,得訂定行政規則
(B)行政規則之訂定無須有法律之授權
(C)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D)行政規則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統計: A(119), B(558), C(44), D(2491), E(0) #3358894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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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行政規則之定義) I.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II.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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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判字第 1127 號行政判決(裁量基準可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無須立法者另行授權)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是行政機關基於行使裁量權之需要得根據其行政目的之考量而訂定裁量基準,此種裁量基準可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無須立法者另行授權,然仍應遵循立法者授權裁量之意旨。故行政機關於訂定裁量基準時,除作原則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之決定外,仍應作例外情形時裁量基準之決定,始符合立法者授權裁量之意旨,以達具體個案之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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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 (行政規則之廢止) I.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II.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
-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無需要其首長簽署,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 只有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才需要其首長簽署,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 由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訂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且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產生「行政規則效力外部化」,故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明定行政機關於訂定該等行政規則時,須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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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 (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 I.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II.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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