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須再次提出申請
(B)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下午為期間末日
(C)申請人因不諳法令,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申請回復原狀
(D)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訂定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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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85), C(215), D(2493), E(0) #3358913

詳解 (共 7 筆)

#6286693

行政程序法


17條: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移送有管轄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機關提出申請。(A)無須在次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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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條: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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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申請恢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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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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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129
關於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須再次提出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於期間內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經移送有管轄權機關者,視為已於期間內提出申請,因此無須再次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之處置)

I.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II.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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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下午為期間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 (期間之計算)

I.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II.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III.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IV.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V.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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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請人因不諳法令,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申請回復原狀
  1. 《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因天災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為行政行為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2. 「不諳法令」非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正當理由,故不符回復原狀的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 (回復原狀之申請)

I.天災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II.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III.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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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訂定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除非法規另有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I.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III.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IV.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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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061
補充§51
I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 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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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T詳解

白話解析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7章有關「期間與送達」的規定,下面來一個一個解析選項。

? 各選項解析:

(A)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須再次提出申請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32條明確規定,如果你向「無管轄權」的機關在期間內提出申請,只要後來轉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就視為「在期間內提出」,不需要重新申請

(B)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下午為期間末日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38條說,如果期間的末日是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會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的結束時間,但這裡錯在「下午」,法律上說的是「工作時間結束前」(通常是下班時間),不是下午這麼模糊。

(C) 申請人因不諳法令,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申請回復原狀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39條講得很清楚,「不諳法令」不是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的理由。回復原狀必須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如生病、意外等),而不是因為你不了解法律。

(D)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訂定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170條之一規定:為了保障人民權益,行政機關原則上要訂出「處理期限」,不能拖拖拉拉沒個期限。

✅ 總結小抄/口訣:

申請期限送錯家,轉送仍有效;
不懂法律拖了時,不得回原狀;
週末遇截止,順延到工作日;
申請要時限,機關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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