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對於兒童的疏忽或虐待,社工員經過家庭評估之後,決定先暫時將兒童安置於適當的場所,俟原生家庭
功能恢復,再協助兒童返家,此一處置方案稱為:
(A)家庭維繫方案
(B)家庭重整方案
(C)家庭個管方案
(D)家庭替代方案
統計: A(91), B(437), C(7), D(280), E(0) #374840
詳解 (共 6 筆)
(1)家庭維繫模式:
1經調查成案,綜合評估為中度或高度危機之家庭,且兒童少年未被安置仍生活於原生家庭中。
2原以定期追蹤模式處遇,發生新的受虐事件,經評估兒童少年於家中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程度已升高至中度或高度危機之家庭。
3原以家庭重整服務模式處遇,經介入服務後,兒童少年已返家,且評估兒童少年於家中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程度可能或暫時可能屬中度或高度危機之家庭
(2)家庭重整模式:
1經調查成案或後續追蹤服務,評估宜將兒童少年依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2原以定期追蹤、家庭維繫模式處遇,發生新的受虐事件,經評估兒童少年於家中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程度已呈現中度或高度危機,且宜依法安置兒童少年之家庭。
3原以永久或長期安置之服務模式處遇,期間家庭功能大為改善、主要照顧者親職能力大為增強,且願意配合各項處遇服務,業經司法程序重新獲得兒童少年監護或經評估適合重新進行返家工作的家
[替代]已經是像監護權的改異
如:收出養
提供給受虐兒童或其家庭的服務
(一)家庭維繫服務〈family preservationnservices〉:就是讓受虐兒童仍舊可以生活在自己的家中,而家庭接受適當的親職與家庭管理的協助、建立家庭資源的網路,以避免兒童虐待再次發生。這個服務模式起源於1980年代的美國,由於有許多兒童沒有接受到任何的服務,就被送往寄養家庭。因此,希望透過協助兒童的原生家庭,來避免兒童的家外安置〈余漢儀,1996〉。
Whittaker and Tracy(1990)認為家庭維繫服務是「提供給家中有一個以上的兒童被家外安置的危機家庭,提供四到六週短期、密集式的服務,內容包括資源、具體訓練、以及有關兒童安全生活在家中的諮商等」〈林賢文、張必宜,2004〉。我國於1999年由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CCF〉率先引進,並在新竹、台中與台南三個中心進行實驗家庭服務方案,以短期且密集的服務來降低兒童在家庭受虐與被安置之危機為目標,結果發現在九十天後,57個個案中有47個個案的危機降低。
(二)家庭重聚服務〈或家庭重整服務,family reunification〉:指兒童被認為需要安置在其他地方、並接受心理復健,同時協助其家人重整家庭功能,目的是希望兒童最終可以返回家庭。這個方案是因為1970年代兒童不斷進出寄養家庭所造成的漂流〈drift〉現象,兒童的依附關係因而建立不起來,造成許多偏差行為的產生。因此,美國政府在1980年制定「領養協助暨兒童福利法案〈the Adoption Assistancenand Child Welfare, P.L.96-272〉,以解決兒童長期停留在寄養系統中所造成的問題,著重寄養兒童可以更快的離開寄養家庭,回到原生家庭重聚的服務。這個方案認為協助家外安置的兒童語原生家庭有適當的連結,像是定期的會面,可以幫助兒童早日回到原生家庭〈林賢文、張必宜,2004〉。
(三)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當兒童不適合居住在家庭時,就必須將兒童帶離家庭的替代性兒童服務,包括收養、家庭寄養與機構式安置等服務方法。
1.機構式安置〈institutional care〉:指的就是育幼院、兒童之家這類的機構式收容的兒童教養機構。Kadushin(1980)定義為「一群彼此間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24小時住在一起,由一群和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來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並有社工或輔導人員進行生活輔導」〈引自余瑞長,2003〉。在我國,育幼機構為受虐兒童主要安置收容的場所。
2.家庭寄養(family foster care):美國兒童福利聯盟定義為:「是一種兒童福利服務,當兒童的親生家庭暫時或長期無法提供兒童所需的照顧,同時親生父母親不希望兒童被領養時,所提供兒童一個有計畫、有時間限制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引自林賢文、張必宜,2004〉。由於兒童保護工作是以家庭為基礎,因此,家外安置當然優先考量家庭寄養,不過寄養家庭數量不足,使得此服務的使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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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收養〈adoption〉:乃是透過法律程序,使得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建立親子關係,且具備與原生家庭子女同等的權利義務,親屬收養是最普遍的收養方式,指的是血親或姻親之間領養,例如繼父領養其配偶的小孩〈余漢儀,1996〉。
截至兒童福利聯盟知識長 王美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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