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 ) 甲信託業於98年間經核准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指撥營運資金5千萬元,並已提存營業保證金1千萬元,嗣甲於99年間獲准以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再增加指撥營運資金2億5千萬元,有關甲得接受全權委託投資之額度,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 因指撥營運資金合計已達3億元,故甲接受委任或信託之委託投資金額,均不受指撥營運資金20倍之限制
(B) 以委任及信託方式兼營,須各指撥營運資金3億元,方得不受指撥營運資金20倍之限制
(C) 營業保證金未提存至5千萬元,故甲接受委任或信託之委託投資金額,均應受指撥營運資金20倍之限制
(D) 甲接受以委任方式之委託投資金額,須受指撥營運資金20倍之限制,採信託方式之委託投資金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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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7), C(59), D(167), E(0) #1159905
統計: A(92), B(37), C(59), D(167), E(0) #1159905
詳解 (共 4 筆)
#7291605
各選項快速判斷
(A) ❌ 錯
→ 委任、信託不能合併計算
(B) ❌ 錯
→ 並未要求兩種方式都各自指撥 3 億
(C) ❌ 錯
→ 營業保證金門檻僅影響「委任方式」
(D) ✅ 正確
→ 委任受限、信託不受限,完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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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1.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委任方式:
接受委託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指撥營運資金 20 倍(除非同時符合指撥營運資金 3 億元、營業保證金 5,000 萬元)
2. 同辦法有關「信託方式」規定
以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不適用前述 20 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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