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懲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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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第12條第2項: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懲戒法第14條第2項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懲戒法第16條:減俸→(1年)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懲戒法第17條: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34有關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職,撤其現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