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A)價目表之寄送
(B)刊登廣告徵求工讀生
(C)擺設自動販賣機
(D)法院拍賣公告
統計: A(955), B(668), C(5136), D(499), E(0) #1509017
詳解 (共 10 筆)
key:
要約之引誘: 1對多 (如廣告給多數人看) ;執行後,還要進行下一階段契約
要約之拘束: 進入1對1 (如契約之甲乙雙方) ;一但執行就會發生某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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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A)價目表之寄送 (看了價目表,還要進行網路購買)
(B)刊登廣告徵求工讀生 (看了廣告,還要進行工讀生簽約)
(C)擺設自動販賣機 (投了幣,發生飲料掉下來的結果)
(D)法院拍賣公告 (看了公告,還要去拍賣會)
要約
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成立須具備三要件:
一、須由要約人為之,要約人須為特定人,惟此種特定人不以該表意人為限,即利用機械(如自動販賣機)亦無不可。
二、須對於相對人為之,要約之相對人不限於特定人。
三、須足以決定契約之內容,所謂確定以達於得確定之程度即可。
英美契約法中所稱之要約之引誘,我國民法並無明文之規定。但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設有例示之規定。即「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謂不視為要約。即認價目表之寄送,為要約之引誘,學者間認為要約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要約之引誘,則僅使相對人向自己要約,為締結契約之準備行為。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在理論上之區別標準,除前述之例示外。
一、意思表示已指定契約之內容,相對人得據以訂立契約者為要約,未指定內容者為要約之引誘。
二、契約之訂立不注重相對人其人者為要約,若須斟酌相對人之信用或其他條件,始與訂約者為要約之引誘。
三、依行為的習慣及當事人間歷來之交易關係而定。
關鍵應該在於是否可以立即現場購買.
選項ABD都無法立即購買,只是引誘去看資訊,而販賣機可以當場立即購買,產生要約的機會.(雖然也可以都不買,純粹只是看販賣機)
34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A)價目表之寄送(X)
不可以立即現場購買.
要約之引誘
(B)刊登廣告徵求工讀生(X)
不一定可上班.
要約之引誘
(C)擺設自動販賣機(O)
可以立即現場購買.
要約
(D)法院拍賣公告(X)
不可以立即現場購買.
要約之引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