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男有妻乙、已成年之養子丙、15 歲之親生女兒丁與妻乙腹中之胎兒戊。此時甲男死亡,無積極財產而僅留下普通債務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丁與戊,由成年之乙與丙各清償 60 萬元
(B)由於戊尚未出生,不具繼承能力,由乙、丙、丁各清償 40 萬元
(C)因丙為甲之養子,非親生子女,故僅由乙、丁、戊各清償 40 萬元之債務
(D)由於甲未留下任何財產,故乙、丙、丁、戊皆無須清償該 120 萬元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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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790), C(142), D(6264), E(0) #1509020

詳解 (共 10 筆)

#2344010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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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2555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應該是怕一般人不懂或忘記去做拋棄繼承,所以修法改成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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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608

補充
一般人會在「負債大於資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那何謂「拋棄繼承」?當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言意之下,就是說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部分不用繼承之外,連同財產部分也不可繼承。因為拋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要用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人,也就是當自己做好拋棄繼承時,要用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已經做好拋棄繼承。

來源http://www.sinsiang.com.tw/inheritance-law-q6.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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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587

對。因為修法後就全面改成限定繼承了

避免造成父債子還的劇情再次上演


補充一下

其實如果不確定負債大於資產,民法已經改為概括繼承但是限定責任,所以只要在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法登報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等催告的時間過後,先還父親的債務,剩下來的錢才能再平分給繼承人,所以就算遺產不夠清償負債,繼承人也不需要用自己的錢替父親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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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455
實務上,還是去做拋棄繼承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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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298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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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87
@a932164138  不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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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938

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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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102
白話:繼承人揹債,最多以死人留下的財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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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991
請教這題應該不用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吧?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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