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3 條所稱之主刑?
(A)拘役
(B)罰金
(C)沒收
(D)死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7), B(444), C(6489), D(322), E(0) #1509027
統計: A(437), B(444), C(6489), D(322), E(0) #1509027
詳解 (共 7 筆)
#1594762
給 陳紹綸 :
現在刑法中關於沒收的規定已經被特別獨立出一章來規範了。
(凱文吐槽:考完105高考民刑總之後看到擬答才知道有修法,真的無語問蒼天啊...)
一般來說,觸犯刑法會產生兩種法律效果:
1. 刑罰(主刑+從刑)
2. 保安處分
上述兩者雖然效果不同,但性質都是屬於「處罰犯罪」。
至於沒收,又可分為兩部分:
1. 犯罪物品沒收(=狹義沒收、一般沒收)
此類沒收係針對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亦即助成犯罪或自犯罪衍生之物品。
具有「預防犯罪」之本質。
2.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
此類沒收係專指因犯罪而獲有利益之情形,可說是刑法意義的不當得利。
屬於「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
由此可見,沒收之法律效果明顯迥異於刑罰(主刑+從刑)與保安處分,因此新法為其特設專屬之法律效果,使其從刑罰的領域中剔除,而正式成為除刑罰(主刑+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
以後請務必多加留意!
225
2
#2461129
(一)主刑(得單獨科處的刑罰):
1.死刑。
2.無期徒刑。
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4.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5.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二)從刑(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
1.褫奪公權。
127
0
#1607109
新修正後的刑法,從刑只剩"禠奪公權"。
103
0
#2399164
沒收 屬於財產刑;104年12月30增訂公布「沒收」專章
52
0
#1584941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26
1
#1592432
所以沒收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嗎
11
2
#1594950
謝啦
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