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
(A)配偶死亡
(B)受到家庭暴力,已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報
(C)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至少達一年以上
(D)配偶處六個月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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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8), B(145), C(99), D(138), E(0) #140347

詳解 (共 5 筆)

#126547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六、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
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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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97
100年06月29日修正如下:
社會救助法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 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 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 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 ,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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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50

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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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90
這題考的是:特殊境遇單親家庭,而不是特殊境遇家庭。

因此雖然受到家庭暴力也是屬於特殊境遇家庭的定義之一,但是不算單親。

另外,配偶失蹤尚未尋獲,至少達六個月以上。

還有,配偶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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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270

2020年版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
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感覺沒有最合適的答案,畢竟A選項必須再搭配一定的年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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