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中止犯應如何處罰?
(A)得減輕處罰
(B)必減輕或得免除刑罰
(C)必免除刑罰
(D)不得減輕處罰
統計: A(1908), B(2924), C(123), D(52), E(0) #153970
詳解 (共 10 筆)
如果沒有必減輕,那犯人會想說罪都犯了,不如作的徹底一點,
有必減輕讓犯人有及時悔悟的誘因,
不然就像以前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的時候,受害人幾乎沒有存活的機會。
中止犯應如何處罰?
(A)得減輕處罰 (B)必減輕或得免除刑罰
(C)必免除刑罰 (D)不得減輕處罰 ~解析 :「中止犯」與「準中止犯」:
一、「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亦即,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出於「己意」、自願而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的行為,例如以積極行為防止行為發生結果,例如,甲砍殺乙之後又將被害人乙送醫以防止其死亡。「中止未遂」,本質上也是「未遂犯」,因此也需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亦即,包含 :
(一)法有明文處罰未遂規定與(二)犯罪行為尚未既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決意,且(三)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最後再加上(四)中止未遂的特別成立要件,亦即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能成立中止未遂犯。「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或完全免除其刑。
二、「準中止犯」:
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
2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如何?
(A)得減輕
(B)必減輕
(C)減輕或免除其刑
(D)不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4 年 -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678
答案:C
刑法二十七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