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其所應負之責任為何?
(A)無過失責任
(B)抽象輕過失責任
(C)重大過失責任
(D)一般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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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4), B(581), C(353), D(639), E(1) #153973

詳解 (共 9 筆)

#232047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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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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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責任: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有重大過失責任。(最輕)例如:銀行對於肉眼顯能辨識之票據印文真偽,而未為辨識

具體輕過失責任: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者,有具體輕過失責任。

抽象輕過失責任: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有抽象輕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又分「通常事變責任」-不論有無過失皆應負責或已盡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亦應負責;及「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亦應負責。(最重)

整理如下:

故意明知且有意
過失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無過失一般事變尚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等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等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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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67

消保法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消保法第7條:

Ⅰ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
 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Ⅱ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
 危險之方法。Ⅲ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
 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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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01
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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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026
無過失責任: 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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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816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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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823
企業經營者應如何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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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06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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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465
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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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874
未解鎖
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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