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某甲繪製一幅圖畫,該圖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為何?
(A)原創性
(B)新穎性
(C)進步性
(D)藝術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38), B(198), C(49), D(278), E(0) #153976

詳解 (共 5 筆)

#465661
~精修(三) : 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圖畫等的著作權歸屬 :

案例分析:

       阿成就是喜歡在自己的筆記本、部落格上去寫自己的心情記事、發表文章、寫寫歌詞、畫畫圖等。但就在有一天阿成卻在書局的一本書的內容中,發現有人盜用他的一篇文章,請問阿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呢?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當著作權人只要完成作品之時,立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所以從法條上就可得知,只要將自己的創作完成,而又具原創性,則此著作就立刻即時取的著作權上的保護。這種的保護有可稱為「創作保護主義」或「著作權自動保護主義」,而非採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原則。
創作保護主義緣起伯恩公約第5條第二項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權利之行使,不得要球須履行一定之形式要件」,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是採取這樣的規定。
       不需跟任何機關登記、註冊。所以阿成可以依照「著作人格權」及「著作人財產權」去警察機關地方法院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告發。
       但要證明是自己的著作也是一個要稍微注意及重視的問題,要如何證明這篇文章、心情記事、歌詞是自己的創作呢?所以,當完成一項著作後,雖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立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登記、不需註冊。但到底要如何證明,最好的方法就是公開發表並註記作者是誰,我想這不但可以將你的文章讓更多的人去讀取也可證明這個著作的所有權人是誰?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篇文章引用網址 : http://itschool.dgbas.gov.tw/blog/post.do?bid=6&pid=123 ]

60
0
#465657
~精修(二) :
台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250號
所謂之原創性程度…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個性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此乃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之所以規定該法之制定目的…若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縱使具備有「稀少性」及「特殊性」,然因不具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不應受
著作權法保護,以避免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而致社會上之一般人民於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經查本件自訴人遭擅自重製之作品,係其所拍攝當時為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殷宗文之照片,該照片係殷宗文於一聚會場所端坐時,為自訴人所攝得,依其所拍攝之照片內容觀之,實無法察覺出自訴人之所以選擇該照片拍攝之距離、角度有何特殊之考量,應僅為自訴人當時於其隨機取得之地點拍攝得成,其所拍攝之照片縱具有其所稱之「特殊性」及「稀少性」,然自訴人於系爭照片上所施之精神作用力甚低,無法認為具有原創性,不符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之要件,自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93年度台上字第5536號
對本件系爭照片,如何委係告訴人蔡鎮輝、吳秀貞二人所共同拍攝,並由底片沖洗成相片,再由吳秀貞美編,製成廣告傳單;其攝製過程,如何為表現餐盒食材之美味,對食材之擺放位置、色澤、拍攝所需之燈光及攝影之角度,均有其特別之思考與設計,足以表現攝著者之獨特個性而具原創性為著作權法保護攝影著作

23
0
#465644

某甲繪製一幅圖畫,該圖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為何?
(A)原創性 (B)新穎性 (C)進步性 (D)藝術性
~解析 :
【智慧局】「原創性」概念於著作權訴訟之運作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報 10055日 第 59  著作權保護及於附著於任何型態媒介」之原創性表,是以原創性著作保護要件之一。惟有關「原創性」之內涵,究應採廣義概念(即原始性及創作性),抑或狹義概念 (即僅指原始性),學說與實務見解莫衷一是。又如著作權人主張其著作權遭受侵害而提起訴訟,行為人(即被控侵權之人)抗辯系爭作品不具「原創性」時, 就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乙事,應由何人負舉證之責?其舉證之程度為何?由蔡惠如所撰寫的「『原創性』概念於著作權訴訟之運作」專文,試圖釐清「原創性」之內 涵與外 延,作者認為「原創性」之內涵應包含原始性創作性,原則上著作權人經由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行使其權利時,應就「原創性」負一定之舉證責任,於部分情形始 由行為人負舉證責任,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審理,作者並以法院實務判決深入剖析原創性之舉證責任,內容精闢,提供讀者參考。
 

13
0
#598671

在我國,「應用美術」係以新式樣專利保護,但「應用美術」中的「美術工藝品」則專以著作權法中的「美術著作」保護之,不受新式樣專利保護。依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所公布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四項:「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則規定:「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不予新式樣專利。所謂「美術工藝品」,依主管機關之解釋「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則屬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自難認係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 81年11月20日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惟關於「美術工藝品」必須為「一品製作」之見解,隨後已為主管機關所自行推翻( 86年00月00日台(86)內著字第8608079號函釋)。

12
0
#465652
~精修(一) : 【文/幸秋妙律師】取材他人作品而創作新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

在個人學習創作的過程中,以前人作品作為學習模仿的對象,似乎是難以避免的。就像小時候學畫畫,老師總是要求我們從模仿世界名畫開始。實際上,每個人的作品本來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前人作品的啟發與影響,進而產生新創作。

而在著作權法上,後面的作者在創作畫作時,能不能取材於他人先前的作品?又如果使用他人畫作作為素材,進而完成自己的新畫作,則前後兩個畫作的著作權歸屬怎麼分呢?舉例言之,乙創作發表B圖,甲使用乙的B圖為素材,創作完成A圖,則甲有無侵害乙的著作權?A、B圖之著作權歸屬又如何呢?這問題可分為兩個層面來說明。

首先,我們知道要享有著作權保護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但所謂的原創性只需是作者自己獨立創作的結果,而非重製改作自他 人作品即可,不需要達到空前絕後或絕無僅有的境界。而且由於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作品內所蘊含之概念及構想。所以如果甲未拿B圖的圖案來加以重製或改作,只是受到B 圖之激發,或者僅參考仿效B圖的概念、構想、技巧或風格,而自己另外創作出A圖。也就是說,A圖的構圖與圖案還是由甲自己畫的,A圖與B圖兩作品所呈現出 的圖案表現並不相同。那麼,A圖與B圖都是甲乙各自獨立完成的著作,甲乙分別獨立享有A圖及B圖的著作權,甲也沒有侵害乙的著作權。

畫家畢卡索(Pablo Picasso)就曾經說過:「差勁的藝術家複製;優秀的藝術家偷取(”Bad artists copy;Good artist steal.”)」,在這裡我們可以解讀為,複製copy他人作品是差勁的,且可能構成侵權,但是取用參考他人作品中的構想或風格,作為自己作品的靈感, 而另外完成新的創作,在法律上則是沒問題的

但如果甲並非只是單純參考B圖的概念、構想或畫風,而是直接以B圖作基礎,將B圖加以重製並改作而完成A圖。那麼,在法律上,除了甲可能侵害乙的著作權外,因A圖是對於B圖改作而另創作完成的「衍生著作」,則A圖能否獨立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呢?(註:判斷A圖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權,主要實益在於,如果A圖可受到著作權保護,那假設第三人丙擅自重製A圖,甲就可主張丙侵害A圖的著作權來追究丙的責任;反之,如認為A圖不能享有作權,則丙縱使重製A圖,甲也無法追究丙侵害著作權的責任。)關於這問題,大致上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來看:

一、B圖為公共財產:

由於著作都有一定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保護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消滅,著作就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在利用該著作前就不需要事先取得原著作人的同意。而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依法為著作人終身再加上五十年如果超過這個期間,B圖就是公共財產,在此情形下,甲縱使直接複製B圖加以改作而完成A 圖,既不會有侵害乙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註:但必須注意的是,因為對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然存續,故對於公共財產作品改作依法不能以致損害原作者名譽之方式為之),且從B圖改作而來的A圖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是以獨立之著作加以保護,所以甲可以獨立享有A圖的著作權

二、B圖不是公共財產,但乙同意甲改作B圖:

乙所創作的B圖,如果著作財產權還沒消滅,B圖還受保護,那麼甲想改作B圖,除非乙在B圖對外發表時已自行表示同意他人改作利用、或者甲的利用行為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原則上應該事先取得乙的授權,才不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侵害。而如果在乙已同意甲改作B圖的情況下,甲將B圖改作成A圖衍生著作,與上述情形相同,甲也可以獨立享有A圖的著作權

三、B圖不是公共財產,且甲未經乙同意而擅自改作B圖:

B圖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甲沒有取得乙授權就自行將B圖改作成A圖,且甲的改作行為也不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則除了甲可能侵害乙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外,此時對於因侵害結果而形成的A圖,甲還能享有著作權嗎?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基本上,有兩種不同的見解:

(一)A圖不應該享有著作權:

在美國,因為其著作權法103條a項明文規定,著作之保護不及於非法使用他人有著作權之資料,所以,如果是非法使用他人著作而作成的衍生著作,美國著作權法就這個部分並不保護。

而在我國,有法院判決也認為,欲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凡是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就擅自改作其著作者,本身就是侵害原著作權人的改作權,而這 種因侵害他人權利而產生的著作,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所以,參照法院這種見解,甲擅自改作B圖而成的衍生著作A圖,因為是因侵害乙的著作權而產生,不得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二) A圖仍然可享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則持與上述不同的見解,認為改作者,如未經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逕予改作,改作者就其改作而成之衍生著作,仍可依著作權法受保護。換言之,依此見解,甲擅自改作B圖而成的衍生著作A圖,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權。至於甲擅自改作B圖的行為本身,乙可以對甲加以追究,甲須對乙負擔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因此,網友如果不是僅僅參考他人的構想或畫風,而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圖案的表現形式,來加以改作而創作另一新作品,除非被利用作品已經是公共財產、或者改作等利用行為合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仍須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之同意後再進行。如此,不但不會有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且因此所改作成的衍生著作也可以合法地獨立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全文網址: 原創或改作 著作權誰屬? | 科技與法律 | 資訊社會 | udn數位資訊【相關網址】
Power By udn.com

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881
未解鎖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為何?是不是所有文藝的...
(共 18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