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何者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B)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轉供自用
(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D)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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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44), C(7), D(21), E(0) #1569277

詳解 (共 1 筆)

#2251694

第3條(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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