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扶助業務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之代理;法律文件撰擬;訴訟、非訟或仲裁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B)原住民申請法律扶助時,其案件之相對人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仍予以扶助
(C)案件涉及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之衝突者,即使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仍予以扶助
(D)涉犯刑事案件,於偵查開始時若欲以簡易程序申請指派扶助律師到場,申請人應主動以電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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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05), C(91), D(144), E(0) #14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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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531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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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56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扶助。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六)同一申請人自准予扶助起一年內,依第三點第四款准予扶助達三次。

 (七)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八)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之刑事案件。

 (九)自訴代理之刑事案件。

 (十)案件相對人為本會及其所屬機關(構)。

 (十一)申請之事項不符本要點扶助之目的。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4172&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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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7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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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原住民族法律服務要點 三、 本要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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