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請問下列與身分保障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B)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亦屬於身分保障之範圍
(C)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主動申請復職
(D)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應允許公務人員回復所受暫時停止的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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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3), C(326), D(75), E(0) #1728723
統計: A(4), B(143), C(326), D(75), E(0) #1728723
詳解 (共 5 筆)
#274955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
I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II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
III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30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位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個人見解:停職處分若經撤銷,應由服務機關自動為該人員辦理復職,第三項也呼應第一項,應復職之公務人員是接獲復職令,並非自行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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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132
第十條(申請復職及查催通知)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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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455
主要是差在 應 和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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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555
保障法10:停職事由「消滅」後,當事人得自行申請復職。
保障法11: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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