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公務員受記過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記過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1 年內記過 3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C)受記過併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期間為 2 年
(D)得與罰款併為處分,且政務人員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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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17), C(293), D(41), E(0) #1728732

詳解 (共 4 筆)

#2591005

第18條(記過處分之效力)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敘、任或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15條(降級處分之效力)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敘、任或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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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991
(A)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第二項之規定。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D)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
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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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1476
第 15 條 (降級處分之效力) 降級...
(共 1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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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582

有關公務員受記過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1 年內記過 3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C)受記過併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期間為 2 年

(D)得與罰款併為處分,但政務人員不適用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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