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下列有關他項權利約定期限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
者錯誤?
(A)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B)典權之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D)耕作權人繼續耕作滿十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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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9), C(54), D(364), E(0) #2139094
統計: A(11), B(29), C(54), D(364), E(0) #2139094
詳解 (共 3 筆)
#4368151
(A)民法850-1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民法912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民法913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D)土法133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
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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