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家庭暴力案件,下列何者錯誤?
(A)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 2 年以下,得聲請延長,不限次數
(B)檢察官得依據職權,主動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C)未成年被害人之伯父,得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D)警察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未依規定於 48 小時通報者,得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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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9), C(109), D(900), E(0) #1352244
統計: A(197), B(79), C(109), D(900), E(0) #1352244
詳解 (共 4 筆)
#1610384
24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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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969
法規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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