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就總統所提人事案,可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B)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是以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C)被提名人未獲得立法院同意時,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D)全院委員會可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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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2), B(4176), C(455), D(330), E(0) #858499
統計: A(3662), B(4176), C(455), D(330), E(0) #858499
詳解 (共 10 筆)
#1359600
(B)選項為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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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54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9條(同意權行使程序及表決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第30條(審查範圍及被提名人列席說明)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31條(同意權行使結果之咨復)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32條(覆議)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33條(覆議案之審查)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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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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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645
整理樓上同學的解答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9條(同意權行使程序及表決)(A) (B)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第30條(審查範圍及被提名人列席說明)(D)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31條(同意權行使結果之咨復)(C)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32條(覆議)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33條(覆議案之審查)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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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764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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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834
不用到三分之二那麼多啦 又不是總統彈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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