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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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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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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281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281
年份:
101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34 某甲於今年度購進四筆土地(分別以①、②、③、④表示),均申報為自用住宅用地,其座落縣市及設籍情況如下:①座落於臺北市,由某甲設籍 ②座落於新北市,由其配偶設籍 ③座落於臺北市,由其已成年的長子設籍 ④座落於臺中市,由其未成年的次子設籍。則此四筆土地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情況為:
(A)全部都可以適用
(B)只有①③可以適用
(C)只有①②④可以適用
(D)只有①可以適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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