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某甲於今年度購進四筆土地(分別以①、②、③、④表示),均申報為自用住宅用地,其座落縣市及設籍情況如下:①座落於臺北市,由某甲設籍 ②座落於新北市,由其配偶設籍 ③座落於臺北市,由其已成年的長子設籍 ④座落於臺中市,由其未成年的次子設籍。則此四筆土地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情況為:
(A)全部都可以適用
(B)只有①③可以適用
(C)只有①②④可以適用
(D)只有①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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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04), C(71), D(27), E(0) #389432

詳解 (共 1 筆)

#1497313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故(1)某甲(2)配偶(4)未成年次子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只能選其中一處。(3)已成年長子自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一處。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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