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繼承開始前所為之繼承拋棄,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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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1984), C(73), D(60), E(0) #168398

詳解 (共 10 筆)

#126797
民法規定的是人的權利與義務
需先有繼承人的身分,才有把該繼承權力拋棄的事情產生(也就是要有果必需先要有因),連繼承人都不是,又怎麼主張與繼承有關的權力?
所以民法第1147條就定義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只要還沒有死人(包含法律上的死亡宣告),是沒有任何繼承權利可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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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03


拋棄繼承是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所為的一種意思表示

 

繼承拋棄以字面上來看應該是不生效力   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  權利義務不得預先拋棄  尤其這又是專屬於自然人的身分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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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342
連交往都沒有何來分手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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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320
  • 看了許久才看懂
  • 當然人家還沒死你憑什麼說你有繼承拋棄
  • 財產都還沒拿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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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38
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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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19
不管怎麼說
中文還是比英文可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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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17
@@重點應該是"繼承開始前",人沒死所做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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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349

您說的案例只是預先先這樣做,並沒有法律的拘束力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得繼承之時仍須“被繼承人”死亡,繼承效力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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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67
拋棄繼承和繼承拋棄有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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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38
中文真是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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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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