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解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強制規定
(B)限於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商品或服務
(C)消費者得以口頭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行使第19條之解約權
(D)消費者行使第19條解約權時,不須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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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731), C(2311), D(253), E(0) #168401
統計: A(546), B(731), C(2311), D(253), E(0) #168401
詳解 (共 8 筆)
#126627
消保法第19條:
Ⅰ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Ⅱ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Ⅲ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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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31
(C)書面通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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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697
消保法第19條(部分)(104.06.02版)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A.(應)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強制性.....O
B.限於採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行使解約權.....O
C.行使解約權,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X,沒有口頭方式
D.行使解約權時,原則上不用負擔費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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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3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提醒您,如果是以網路或型錄等類似方法來選購年菜,由於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之定義,自有消保法第19條無條件解約權行使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另外,消費者亦可參考行政院消保會研訂之「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來選購年菜,並於收到年菜後,先想想
一、對所收受之商品如不願買受時,
1、得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不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產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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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79
請問怎麽看出是強制規定是因為第二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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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301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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