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解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強制規定
(B)限於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商品或服務
(C)消費者得以口頭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行使第19條之解約權
(D)消費者行使第19條解約權時,不須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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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731), C(2311), D(253), E(0) #168401

詳解 (共 8 筆)

#126627

消保法第19條:

Ⅰ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Ⅱ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Ⅲ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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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31
(C)書面通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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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697

消保法第19(部分)(104.06.02)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A.()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強制性.....O

B.限於採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行使解約權.....O

C.行使解約權,以退回商品書面通知方式為之....X,沒有口頭方式

D.行使解約權時,原則上不用負擔費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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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905
最近消費者保護法有修法 本法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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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131
(C)消費者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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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3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提醒您,如果是以網路或型錄等類似方法來選購年菜,由於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之定義,自有消保法第19條無條件解約權行使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另外,消費者亦可參考行政院消保會研訂之「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來選購年菜,並於收到年菜後,先想想
一、對所收受之商品如不願買受時,
1、得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不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產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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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79
請問怎麽看出是強制規定是因為第二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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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301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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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64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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