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以下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得招收滿12歲之人為技術生
(B)技術生訓練契約不需書面
(C)雇主得向技術生酌收有關訓練費用
(D)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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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01), C(678), D(5859), E(0) #168409
統計: A(215), B(101), C(678), D(5859), E(0) #168409
詳解 (共 5 筆)
#126462
(A)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 (B)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 (C)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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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128
| 第 64 條 |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
| 第 65 條 |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
| 第 66 條 |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 |
| 第 67 條 |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
| 第 68 條 |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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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44
技術生=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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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742
(A)勞基法§64
(B)§65
(C)§66
(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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