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A)緊急命令
(B)法規命令
(C)職權命令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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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111), C(19), D(17), E(0) #2429621
統計: A(836), B(111), C(19), D(17), E(0) #2429621
詳解 (共 4 筆)
#5061920
J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緊急命令效力位階,應該是等同甚至優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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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663
法規命令不是法律位階嗎?
為什麼法官可以拒絕適用?
如果認為有抵觸,應該直接釋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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