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公告土地現值之查計方式為:
(A)以各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收益價格,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定之
(B)以各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場價格,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定之
(C)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之算數平均數,於每年編製土地現值時依規定計算之
(D)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之加權平均數,於每年編製土地現值時依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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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 D(14), E(0) #90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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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989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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