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地方議會之召集與延長,下列何者錯誤?
(A)定期會由議長、主席召集會議
(B)直轄市議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由直轄市長召集延長之
(C)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0 日
(D)延長之會期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 B(517), C(137), D(51), E(0) #3092112
統計: A(73), B(517), C(137), D(51), E(0) #3092112
詳解 (共 3 筆)
#5796510
地制法 第34條
(A) 定期會由議長、主席召集會議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
(A) 定期會由議長、主席召集會議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
(B) 直轄市議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由直轄市長召集延長之【並非由市長召集】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C】,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D】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