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之法定事項?
(A)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C)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D)禁止清償與他人間所生之金錢借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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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312), C(110), D(2869), E(0) #3704042
統計: A(214), B(312), C(110), D(2869), E(0) #3704042
詳解 (共 5 筆)
#7289431
行政執行法
§17-1Ⅰ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A)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C)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B)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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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662
(D)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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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577
34 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之法定事項?
(A)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C)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D)禁止清償與他人間所生之金錢借貸債務(沒有禁止清償貸款)
行政執行法17-1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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