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高速公路違規,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①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② 未依規定使
用路肩 ③ 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④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A) ① ② ③ ④
(B) ① ② ③
(C) ① ② ④
(D) ①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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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02), C(31), D(11), E(0) #1248620
統計: A(95), B(202), C(31), D(11), E(0) #1248620
詳解 (共 2 筆)
#134655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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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434
| 第 33 條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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