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A)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C)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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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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