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關於耕地分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宗耕地於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 公頃者,原則上不得分割
(B)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C)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D)本條例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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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4), C(18), D(11), E(0) #3189797
統計: A(225), B(14), C(18), D(11), E(0) #3189797
詳解 (共 4 筆)
#6198462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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