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
(B)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 A 地
(C)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出賣 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 A 地
(D)甲交付 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 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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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85), C(115), D(542), E(0) #2980651
統計: A(10), B(285), C(115), D(542), E(0) #2980651
詳解 (共 6 筆)
#5798312
(D)民法第425條揭示鼎鼎大名之買賣不破租賃(精準地說應係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惟有無所謂所有權讓與不破使用借貸,則有爭論,學說上存有肯否二說。
肯定說:強調債權物權化之基礎不在有償無償,而係交付占有之事實,使權利狀態具公示性下,即應類推適用第425條,賦予債權物權化效力。
否定說(通說):使用借貸與租賃存有根本之不同,如租賃惟有償,使用借貸為無償;租賃設籍居住權,且承租人依通念多為經濟弱勢,應特別給予保護,而使用借貸則無此社會性考量。故在此仍應維護債權契約相對性為是。
實務:採否定說之見解,如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776 號民事裁定即揭櫫此旨:
「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之特定關係,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且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原借用人將借用物概括允許第三人使用,該第三人亦不得對現在之借用物所有人主張有使用該借用物之權利。」
綜上,本題D選項,對戊而言,乙之使用借貸契約僅存於甲乙間,基於債權相對性,對戊自不生效力,故可對乙主張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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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887
(B)(C)基於債權相對性,「對甲而言」,乙才有合法佔有權源(使用借貸契約)。丙、丁的契約相對人是乙,所以至多於甲主張民法第767條1項時,主張連鎖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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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8529
(B)丙不得主張占有連鎖,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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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7條的2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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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乙間為使用借貸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乙得再將A地轉租給第三人,故乙移轉占有給丙之行為不合法,丙不得對甲主張占有連鎖,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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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連鎖的要件
1.中間人對所有權人為有權占有
2第三人對中間人為有權占有
3.中間人有合法移轉占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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