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監獄本於權責實施各種受刑人矯正處遇,但部分處遇依法應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始得實施。監獄應先 報請核准之處遇,不包括下列何者?
(A)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而不為累進處遇
(B)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
(C)自辦或洽商當地機關學校、工商團體合辦受刑人之職業教育
(D)移送病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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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0), B(555), C(520), D(716), E(0) #2052710

詳解 (共 7 筆)

#3619334
(A)經 監務委員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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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795

B  新監刑法34(舊30)

C  監刑法細則59

D  舊監刑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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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892
回覆3F: 監刑法目前已全修正,故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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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848
監獄行刑法第20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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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964
請問睿智的大大109年的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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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188

請問BCD各是哪條法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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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458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但受刑人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外出應遵守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資格、條件之規定者,得變更或取消其外出之核准;外出核准經取消者,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外出期間表現良好者,得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
受刑人外出之資格、條件、實施方式與期間、安全管理方式、應遵守規定、核准程序、變更、取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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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87728
未解鎖
第 18 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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