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之決議合法但窒礙難行,送請市議會覆議,若市議會對覆議案仍維持原決議, 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市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
(B)市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解散市議會
(C)市政府應再次送請覆議
(D)市政府應接受覆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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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8), C(48), D(1072), E(0) #2573574

詳解 (共 4 筆)

#5551423
第 39 條 4. 直轄市議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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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123

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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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216
關鍵字:市議會對覆議案仍維持原決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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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140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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