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稅捐稽徵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或與外國政府或國 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我國與 A 國依據前開法律授權簽署 租稅協定,及商訂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協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 用途資訊;未配合提供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B)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資訊,應由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於審查後提供,未依規定進行審 查者,處新臺幣2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罰鍰
(C)財政部執行與 A 國簽署之協定所需資訊,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不受各項法律有 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D)因金融帳戶資訊保密特性,財政部依協定提供資訊予 A 國主管機關,受相關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爰應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正式進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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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1), C(180), D(194), E(0) #257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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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稅捐稽徵法 第46條之1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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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
(共 3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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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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