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種情形,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A)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B)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C)自行中止占有 
(D)委託他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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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67), C(32), D(414), E(0) #911030

詳解 (共 1 筆)

#1163167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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