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關於訴訟權保障之說明何者錯誤?
(A)擴大行政訴訟範圍是訴訟權之具體保障
(B)增加訴願層級是行政救濟之重心
(C)人民有受法官公平審判之權利
(D)審級制度得發揮訴訟救濟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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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434), C(34), D(136), E(0) #134806
統計: A(221), B(1434), C(34), D(136), E(0) #134806
詳解 (共 6 筆)
#443696
應為:增加訴訟層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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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17
再訴願刪除=簡化訴願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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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75
.因為b選項 增加訴願層級等於設下重重關卡,拖你去打行政訴訟的時間
審級制度雖然也是保障人民訴訟權但是它可以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性質相關之規定
例如:第436-30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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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95
這題還是不知所以然= =有人能解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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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757
這題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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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21
B選項的重點應該是在增加"訴願"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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