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有爭議時,請求上級機關確定而超出多久不為確定時,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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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306), C(332), D(5), E(0) #134813

詳解 (共 6 筆)

#394497
個人記法:賠償請求....."不確定"-->20日
                                ..... "不開始"-->30日
                                ..... "不成立"-->60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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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75
第九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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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280

國家賠償法

9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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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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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6
國賠法第九條 ...... 加油 ! 法條通通吞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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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92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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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3


為什麼是20天?

依據法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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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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