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有爭議時,請求上級機關確定而超出多久不為確定時,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 B(306), C(332), D(5), E(0) #134813
統計: A(64), B(306), C(332), D(5), E(0) #134813
詳解 (共 6 筆)
#394497
個人記法:賠償請求....."不確定"-->20日
..... "不開始"-->30日
..... "不成立"-->60日
..... "不開始"-->30日
..... "不成立"-->60日
44
0
#119275
第九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0
#3357280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4
0
#117166
國賠法第九條 ...... 加油 ! 法條通通吞下來 @@
1
0
#117192
謝謝你^^~
1
1
#117163
為什麼是20天?
依據法源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