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何者不得登記為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
(A)具有雙重國籍者
(B)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C)因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D)未滿三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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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350), C(30), D(32), E(0) #134818
統計: A(254), B(350), C(30), D(32), E(0) #134818
詳解 (共 2 筆)
#23080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6條
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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