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須經:
(A)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B)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C)全體國民大會代表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D)全體國民大會代表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國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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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9), B(21), C(59), D(26), E(1) #134825

詳解 (共 3 筆)

#114350

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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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259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共 2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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