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須經:
(A)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B)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C)全體國民大會代表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D)全體國民大會代表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國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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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