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阿摩線上測驗
1F 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5/10/19)
所得稅法 第66條之3第2項第4款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查看完整內容 |
2F 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9/07/16)
所得稅法第66-3條已於107.02.07公布刪除, 本次修法刪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相關法條, (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兩稅合一之規定,相關部分全數刪除。) 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二法擇一制度。 本次修法(所得稅法):(107.01.18修正,107.02.07公布,107.01.01施行) 增訂第114之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