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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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2), B(201), C(324), D(249), E(0) #2159581

詳解 (共 4 筆)

#5082582

資遣:沒有適任工作,所以資遣,發給資遣費,不等於違法。

解聘:有點像被開除,犯錯被解聘,沒有遣散費

停聘:暫時停止聘約,可能違法正在調查中。

不續聘:於聘期結束後就不再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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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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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802

《教師法》

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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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111

資遣:沒有適任工作,所以資遣,發給資遣費,不等於違法。

解聘:有點像被開除,犯錯被解聘,沒有遣散費

停聘:暫時停止聘約,可能違法正在調查中。

不續聘:於聘期結束後就不再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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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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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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