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敗訴之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撤回其上訴,嗣後得否再上訴?
(A)可以
(B)不可以
(C)由法院決定
(D)對造當事人同意後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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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6103), C(111), D(122), E(1) #137509

詳解 (共 10 筆)

#229092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上訴之撤回)

Ⅲ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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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850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例如:王子告公主請求返還房屋,公主反訴告王子,確認王子對房屋無所有權,並請求王子要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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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72

原33題

33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
上訴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C.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D.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ANS:答C或D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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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73
A.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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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965
民事訴訟法    訴之撤回撤回起訴:視同...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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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75

B.

第 436-3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 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 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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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04
撤回之後不久應該就會判決確定,判決確定之後只能再審,不能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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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489

95 地特五等法學大意第 33 題的 D 選項不看,而只看 A 至 C 選項的話,從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可以得到 A 選項的答案;

民事訴訟法第 436-3 條,可以得到 B 選項的答案;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和第 469-1 條,可以得知 C選項的答案。

從上面的答案選項推測,出題老師想要考的是 "民事訴訟法",只是題目沒寫清楚是要考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

D 選項的爭議是:

民事訴訟法第 474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民事訴訟第三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刑事訴訟第三審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因此,法條上的規定出現爭議,才決定 D 選項要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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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38
這題是撒回第二審上訴,所以照第二審撤回上訴的規定,在§459第三項…喪失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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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23
法諺: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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