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應如何執行?
(A)僅就徒刑執行之
(B)併科罰金
(C)併執行之
(D)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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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01), C(1025), D(3937), E(0) #137514
統計: A(74), B(101), C(1025), D(3937), E(0) #137514
詳解 (共 2 筆)
#301874
刑法§51(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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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281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應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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