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應如何執行?
(A)僅就徒刑執行之
(B)併科罰金
(C)併執行之
(D)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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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01), C(1025), D(3937), E(0) #137514

詳解 (共 2 筆)

#301874

刑法§51(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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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1條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應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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