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甲夫與乙妻互毆,甲夫提起離婚之訴,乙妻嗣後亦提起離婚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訴不合法駁回乙妻之訴
(B)以訴不合法駁回甲夫之訴
(C)合併審理二件訴訟
(D)二件訴訟均以不合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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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65), C(5844), D(123), E(0) #137518
統計: A(554), B(65), C(5844), D(123), E(0) #137518
詳解 (共 10 筆)
#113497
兩者標的都是離婚 且原因同一 當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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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853
問個問題
題目是考選部出的
而考生自己在這裡修改題目的意義是什麼?
除非是考選部有修改答案或者考後已修法答案明顯改變
不然個人以為題目與答案完全依據考選部公布較為恰當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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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257
參 家事事件法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 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
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 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
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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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572
所以同時審理二件訴訟,是合併審理的意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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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167
合併,讓夫妻在法官面前再打一次分出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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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84
總覺得這兩個詞像不同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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