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多少小時?
(A)6 7
(B)12
(C)24
(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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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1), C(3021), D(42), E(0) #313098

詳解 (共 2 筆)

#285127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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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3174
警職19狂殺暴行鬥毆警職20抗攻毁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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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5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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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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